(2015)鄂来凤执裁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来凤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裁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凤商业银行),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大道211号,组织机构代码:42213537-8。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顺明,来凤县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邓立生,男。申请执行人来凤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立生外出务工,家中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4)鄂来民初字89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程 璟人民陪审员 向顺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