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黎丽与丁国桓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国桓,黎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2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国桓。委托代理人:傅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丽。委托代理人:刘玲玲,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国桓因与被上诉人黎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国桓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力,被上诉人黎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玲玲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81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75元,退还给上诉人丁国桓。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李雨佳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志彬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