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颜文德与泉州丰泽一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文德,泉州丰泽一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文德,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丰泽一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忠堡旱闸外。法定代表人:杜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颜文德因与被申请人泉州丰泽一众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文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错误的。1.双方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颜文德受雇于一众公司。2.颜文德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书》所规定的员工义务。颜文德作为实操教练,主要工作是教授学员。原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均证实颜文德有在一众公司训练场教授学员的事实,颜文德原审提供的《签到表》也能证明颜文德参加一众公司相关会议的事实,一众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颜文德违反了《劳动合同书》第三条所规定的员工义务。3.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挂靠关系是错误的。《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员,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状。”据此,教练员与驾校之间只应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他如“挂靠”、“承包”等关系均不合法。至于学员缴纳费用的使用分配问题,属教练员工资报酬范畴,可由驾校与教练员进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即未规定教练员按一定比例分配学员缴纳的费用之外,不得再要求驾校按《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支付工资。上述《劳动合同书》并未体现颜文德系挂靠于一众公司,颜文德也未明确表示挂靠一众公司。(二)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一众公司负有向颜文德支付工资的义务。在原审中,一众公司已确认其从未向颜文德支付过合同约定的工资,故颜文德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众公司未为颜文德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补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查明讼争《劳动合同书》签订后,颜文德也并未将所收取的学员学费全部缴纳给一众公司,双方像其他教练员一样按照挂靠方式分配利益,即教练员收取的学员学费除向一众公司缴纳考试费、培训费外,余额由教练员自行支配。且颜文德的妻子在《致领导的一封信》中也并未向有关部门反映欠薪问题,反而在信中陈述“聘用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只是驾校应付上级交通部门检查走形式而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颜文德在原审中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原审认定双方存在的仅是挂靠关系,并未实际履行讼争《劳动合同书》正确。若讼争《劳动合同书》有实际履行,颜文德在一众公司长达四年时间未依约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未向一众公司主张权利也未向相关部门反映,于理不符。因颜文德与一众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诉求一众公司应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颜文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文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阳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时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玲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