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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铁成与郑凤明、王国辉、王喜玲、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成,郑凤明,王国辉,王喜玲,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李铁成,男,1989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木工,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郑凤明,男,汉族,成年,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王国辉,男,汉族,成年,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喜玲,男,汉族,成年,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成诉被告郑凤明、王国辉、王喜玲、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凤明、王国辉、王喜玲、阿荣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铁成负担25.00元。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