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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开支行与胡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开支行,胡金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6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凯兴天宝公寓底商212。负责人孙建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彦,该行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菲菲,该公司职员。被告胡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开支行与被告胡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开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