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00878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高某,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