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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00878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高某,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