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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玖皇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玖皇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邑县。被告陕西玖皇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玖皇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明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