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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绪航与黄先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绪航,黄先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黄绪航,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颜景照,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先岭,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吕慧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绪航与被告黄先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绪航的委托代理人颜景照,被告黄先岭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慧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绪航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在与原告母亲张维霞离婚前分居期间,领取了原告名下2008年至2013年经营性分红、利润分配、股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独生子女奖励共计5780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将以上款项返还给原告。原告黄绪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黄先岭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天津市老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秋霞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老袁村民黄绪航从2008年-2012年在我村享受各项款明细》1份,拟证明明细所列款项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并由被告领取。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以上款项是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领取,款项已由家庭成员共同消费。被告黄先岭辩称,原告所诉款项系共同生活期间领取并已共同消费,且原告起诉已超法定诉讼时效,不同意返还。被告黄先岭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原告黄绪航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离婚案件庭审笔录、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拟证明原告母亲张维霞与被告离婚案件中所有家庭财产均已分割完毕,其中包括本案的诉争费用。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包括原告个人财产。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自2013年5月经我院判决离婚。原告自2008年至2012年由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发放了经营性分红、利润分配、股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独生子女奖励,共计57800元。被告与原告母亲于2012年4、5月份分居,分居后被告领取了原告名下2013年经营性分红3000元、股金利息800元,共计3800元。另查,被告离婚时未涉及原告名下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领取了其名下自2008年至2012年的各类补偿款,但自2012年4、5月份前,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无法证明此前原告名下的补偿款由被告个人消费,故该部分款项不应由被告返还。被告在未离婚前系家庭户主,按照规定家庭成员应得的各类款项均由其签字领取。根据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时的庭审陈述,夫妻分居后被告领取了原告母亲3800元补偿款,因为原告与母亲补偿款同时发放,故可以确定被告同时领取了原告2013年经营性分红3000元、股金利息800元,共计3800元。因被告领取该部分款项系分居期间,可以认定该部分款项由其个人占有,故应当返还原告。关于被告抗辩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被告于2013年5月被我院判决离婚,之后被告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期间为时效中断,故原告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先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绪航2013年经营性分红3000元、股金利息800元,共计3800元。执行办法:被告将款交本院转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5元,原告负担572.5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