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曹某甲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贵子镇。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龙,广东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金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甲以11.5万元山根款取得信宜市贵子镇秋风根村望天堂、大营和么坑三个村民小组位于该村樟木坑一带山场的林木。被告人曹某甲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于2014年11月期间,雇请陈某、吕某等人,到该山场砍伐林木。经信宜市林业部门核实,被采伐林木的迹地面积为99.45亩,折合林木蓄积量共577.7796立方米(其中松树为62.8452立方米,杉树为336.0635立方米,杂树为178.8709立方米)。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甲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指定辩护人陈龙辩称:一、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曹某甲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其砍伐的树木都是符合砍伐条件的成材林。只不过未取得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并支付了11.5万元木钱给山主,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自首,愿意接受法律制裁。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曹某甲没有犯罪前科,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均认为请法院对曹某甲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5、曹某甲家庭困难,有人、未成年人需要他抚养,是低保户,为了其家庭、社会稳定,可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曹某甲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甲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曹某甲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甲以11.5万元山根款购买到信宜市贵子镇秋风根村望天堂、大营和么坑三个村民小组位于该村樟木坑一带山场的林木。被告人曹某甲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于2014年11月期间,雇请陈某、吕某等人,到该山场砍伐林木,后将所砍伐的林木运出销售。经信宜市林业局鉴定,信宜市贵子镇秋风根村樟木坑一带采伐林木的迹地面积共99.45亩,在迹地界至范围内砍伐的林木蓄积量共577.7796立方米,其中松树蓄积为62.8452立方米,杉树蓄积为336.0635立方米,杂树蓄积为178.8709立方米。同时经信宜市林业局证明,被告人曹某甲砍伐的林木不是公益生态林。另查明,2015年4月7日,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来到信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罪行。再查明,在审理期间,信宜市公安局贵子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甲在2015年3月份之前一直没有犯罪记录。信宜市贵子镇中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的材料,证实被告人曹某甲的母亲张某甲现年83岁,年老多病。被告人曹某甲的大哥曹某乙患有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组),曾多次在罗定市人民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住院治疗,是低保户。其二哥曹某丙也是低保户,中风后变成痴呆,曾经到过广州、高州、信宜等医院治疗过,现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为一级残疾。平时家庭的经济主要靠曹某甲支持,曹某甲是其家中的主要生活支柱。该户是中和村最困难的家庭之一。同时,该村民委员会还证实曹某甲以前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对曹某甲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并根据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让其在社区接受矫正的同时,能照顾家庭生活。以上事实,有信宜市贵子镇人民政府、贵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贵子派出所均证明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信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曹某甲投案自首经过》、《抓获犯罪嫌疑人曹某甲的经过》,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信宜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曹某甲砍伐贵子镇秋风根村委会樟木坑一带山场的林木涉及地籍小班号林种的证明》、《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人曹某丁、曹某戊、张某乙、吕某、陈某、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曹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信宜市林业局采伐林木蓄积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表、现场照片及信宜市公安局贵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宜市贵子镇中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曹某甲家庭情况的说明》,被告人曹某甲亲属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户资料、病历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滥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甲滥伐林木的数量属巨大,依法应对其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甲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是初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曹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曹某甲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意见和指定辩护人陈龙辩称被告人曹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没有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曹某甲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曹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标荣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