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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赵某某,女,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