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41号原告:马某某,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