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邰凤兰与刘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凤兰,刘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邰凤兰,女,汉族。被告刘启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凤兰诉被告刘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邰凤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邰凤兰负担。审判员 任远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