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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邰凤兰与刘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凤兰,刘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邰凤兰,女,汉族。被告刘启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凤兰诉被告刘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邰凤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邰凤兰负担。审判员  任远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