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洁,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魏某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蔺石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