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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洁,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魏某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蔺石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