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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杜先木、王顶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杜先木,王顶琴,魏金平,高怀珍,高怀明,姚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杜先木,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顶琴,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金平,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怀珍,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怀明,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克香,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杜先木、王顶琴、魏金平、高怀珍、高怀明、姚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结。本案执行标的为60992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耘审判员 晋圣军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