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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兰永生、与王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永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95号申请人兰永生,男,1974年1月23日生,满族,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燕格柏林场工程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龙头山乡二板村二号。28号。省份证号,,被请人王永,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画山村小涞太沟**号。身份证号申请人兰永生、与被申请人王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兰永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永驾驶的冀HN7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兰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永驾驶的冀HN7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