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兰新铁路某项目经理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兰新铁路某项目经理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珈福,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新铁路某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刘某某,系该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兰新铁路某项目经理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告知原告应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李某某。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