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洁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