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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与田文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田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田文忠,男,1968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2日前按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文忠名下银行存款1737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