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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浩与被告威海韦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浩,威海韦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林浩,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威海韦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高四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浩与被告威海韦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