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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建伟与丽水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伟,丽水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797号原告:赵建伟。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徐向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洁茹,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伟与被告丽水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赵建伟负担。审 判 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