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刑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陆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陆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刑财字第7-3号被执行人陈陆一,现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丽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对扣押在案的赃物进行处置。2015年6月19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增价方式公告拍卖扣押在案的卡地亚手表壹块、宝玑手表壹块、欧米茄手表壹块、青绿色翡翠手镯壹只、青花色翡翠手镯壹只、黄金1200克。2015年7月10日0时10分,钟云兵以人民币482000元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扣押在案的卡地亚手表(独立编号:2384806947MX)壹块、宝玑手表(表身号:4322A1)壹块、欧米茄手表(表身号:60401177)壹块、青绿色翡翠手镯壹只、青花色翡翠手镯壹只、黄金1200克以人民币482000元归买受人钟云兵(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云兵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