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星与江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江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刘星。被告江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与被告江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星负担。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