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明与王立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王立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43号原告杨明,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瑞丽园20-2-7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511230811。被告王立鹏,男,住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瑞丽园20-2-8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0111211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王立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