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明与王立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王立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43号原告杨明,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瑞丽园20-2-7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511230811。被告王立鹏,男,住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瑞丽园20-2-8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0111211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王立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