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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赛那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赛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09-1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余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门其日格信用社主任。被告赛那,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园林环卫局职工。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赛那的工资账户。现因被告赛那有住房贷款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赛那工资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赛那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朝   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特更图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