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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岩执行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魏强与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曾繁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曾繁忠,廖文婧,章长松,章文浩,福建春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岩执行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魏强,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朱冰雁,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淑芳,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曾繁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繁忠,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廖文婧,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章长松,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章文浩,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春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57471347-2。法定代表人章文浩,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繁新,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魏强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曾繁忠、曾繁新、廖文婧、章长松、章文浩、福建春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岩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曾繁忠、曾繁新、廖文婧、章长松、章文浩、福建春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东宝路336号房产(东宝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9幢)。经评估,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委托海峡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拍卖得款人民币669.7万元。扣除有关税费、执行费用、参与分配款后,申请执行人魏强受偿执行款共5779447.7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繁忠、廖文婧、曾繁新、章长松、章文浩、福建春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司法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曾繁忠、廖文婧、曾繁新、章长松、章文浩、福建春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银行账户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岩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3)岩执行字第16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长  生审 判 员 连  征  元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炜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