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艳凤与杨国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凤,杨国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国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杨国廷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提取被执行人杨国廷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