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神力、齐高勇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神力,齐高勇,张芳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商初字第242号原告: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涛,总经理。被告:神力,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齐高勇,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芳芳,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力、齐高勇、张芳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神力、齐高勇、张芳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神力、齐高勇、张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计款820元,由原告山东加乐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汉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印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