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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林桢与被告林贵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桢,林贵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林桢,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委托代理人林祥铭,男,住龙岩,系原告林桢父亲。被告林贵兴,男,汉族,住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桢与被告林贵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桢于2015年7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元,由原告林桢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烨(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