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桂林鑫太贸易有限公司与尹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鑫太贸易有限公司,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鑫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普陀路64号羊角山小区综合楼三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刘闯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青(现用名尹清)。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桂林鑫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通知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有刚审判员 张维勇审判员 张小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宗海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