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富用与被告刘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许富用,男,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经商,住德化县。被告刘辉霖,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富用与被告刘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富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富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许富用负担。审判员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黄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