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前彬、陈旭与李凡荣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前彬,陈旭,李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前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旭,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前彬,男。被执行人李凡荣,男,汉族。陈前彬、陈旭与李凡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陈前彬、陈旭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安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前彬、陈旭的执行请求是:1、请求被执行人李凡荣立即支付已判决确认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共计91003元;2、案件受理费1035元。执行情况:1、2015年6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凡荣送达了(2015)安法执字第1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凡荣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2015年6月16日本院通过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社安宁堡信用社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凡荣在该行帐户内的存款100000元(未扣划)。3、2015年6月18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李凡荣的车辆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李凡荣无车辆登记信息。4、2015年6月18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李凡荣的房产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李凡荣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结果: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6日在庭外自动履行完毕,且申请人陈前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凡荣的执行申请。综上,本院认为:执行依据(2015)安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申请人主动撤回对该案的执行请求,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张育宝执行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炜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