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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兴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迎宾新村二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曹扬,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长荣,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道林,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事员。被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唐某,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