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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孝田与张中保、刘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孝田,张中保,刘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80号申请人周孝田。被申请人张中保。被申请人刘薇。申请人周孝田因与被申请人张中保、刘薇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徐州市天骄世家小区8号楼1单元2803室房产(申请保全价值90万元),担保人尚玉蒙自愿以其所有的徐州市鑫苑景园小区11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中保所有的徐州市天骄世家小区8号楼1单元2803室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尚玉蒙所有的徐州市鑫苑景园小区11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