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庞涛与吴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涛,吴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庞涛。委托代理人吴红君,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涛诉被告吴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涛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