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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庞涛与吴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涛,吴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庞涛。委托代理人吴红君,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涛诉被告吴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涛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