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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民。委托代理人张文胜。委托代理人陈秀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57号。负责人刘贵山,行长。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爱民与被上诉人中行解放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55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认为,张爱民之存单曾保存于张文胜处,即应当向张文胜主张返还存单或支付存单相关款项之权利。至于张文胜如何主张权利,则应根据该存单之去向,以及该存单扣留者行为是否合法予以界定。故一审驳回张爱民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萌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