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罗云龙与刘德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龙,刘德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38号原告:罗云龙,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涂崇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民,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罗维、谭杰明,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云龙诉被告刘德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88元、由原告罗云龙负担。审 判 长 梁艳华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