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邦强与佛山市南海西樵新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邦强,广东省旅游局,佛山市南海西樵新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江建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慧,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邦强(曾用名:黄帮强),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春燕,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宦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省旅游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荣森,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登峰,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润红,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西樵新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敏雄,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殿葵,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房管部门备案的《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书》约定,广东省旅游局应将其所有的面积为56.97平方米的房屋,与黄邦强被拆除的面积为50.1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现因交付黄邦强的房屋面积实为99.56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用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面积42.59平方米,而双方当事人对于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房屋的结算方式及价格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产生本案争议纠纷。由于《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对于超出产权调换之外的面积补偿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原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以房屋移交时的成本价格对于42.59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进行评估,致使原审判决作出实体处理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怡代理审判员 余盾代理审判员 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