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朱某,务工。被告白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