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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凯与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陈凯,农民。被执行人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住所地涟源市三甲乡硐岩村。法定代表人王超元,该煤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272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凯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500元,本息合计67500元,并承担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5日始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执行人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承担本案受理费1490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涟源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煤矿列为落后小煤矿实施关闭并给予关闭资金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的落后小煤矿关闭资金8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新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涟源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涟执字第852号涟源市三甲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涟执字第85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的落后小煤矿关闭资金8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附(2015)涟执字第85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015年月日联系人:陈新业电话:133413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