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田翠平与范忠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才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忠艳,徐礼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田翠平,女,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司荣涛,男,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范忠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礼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范忠艳申请执行徐礼武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田翠平于2015年6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田翠平称,范忠艳与徐礼武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向案外人下达执行裁定书,从2015年4月开始每月扣留工资600元直至债务履行完毕,对扣留行为提出异议,其理由二人借贷合同虽然发生在案外人和徐礼武夫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没有受益,该债务属个人债务,案外人更不应该负偿还义务。二人在借贷诉讼中并没有将案外人列为被告,判决中也没有判定负有偿还义务,现案外人与徐礼武已于2014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对其已无经济帮助的义务,且案外人的工资属于其婚后的个人财产,与徐礼武无关,因此,法院不能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扣留其工资,要求依法解除对案外人工资扣留行为,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礼武于2012年9月向申请执行人范忠艳借款,按约定未予偿还时与案外人田翠平为夫妻关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于2014年10月11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离婚。申请执行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家催款案外人在场。案外人提供刘瑞生出具的借据及委托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判决书中被诉主体为被执行人并未否定夫妻关系的存续。本院认为,案外人田翠平与被执行人徐礼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申请执行人范忠艳借款未予偿还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外人主张夫妻个人债务及委托借款应另行主张权利,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田翠平提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守业审 判 员 孟凡飞人民陪审员 徐升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