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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