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翠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翠荣,绰号“妃凤”,女,公民身份号码×××722X,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农民。曾于2014年1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期间因怀孕,于2012年12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7月10日再次因怀孕被监视居住,2013年9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于2014年1月23日因哺乳期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因哺乳期届满,于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收监,于2015年2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翠荣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18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张翠荣在雷州市天和区非常客宾馆附近爱心幼儿园门口向黄某与杨某贩卖毒品1包,交易成功后,张翠荣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张翠荣毒资950元,扣押1包毒品净重1.96克,检见海洛因成份。2、2013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翠荣在雷州市客路镇中心小学门口向蔡某贩卖毒品1包,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蔡某毒品海洛因1包,缴获张翠荣毒资人民币100元。缴获的1包毒品净重0.07克,检见海洛因成份。3、2013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翠荣在雷州市南兴镇政府对面陈春村村口将1包海洛因毒品贩卖给肖某。交易成功后俩人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及毒品1小包。缴获的1包毒品净重0.05克,检见海洛因成份。4、2013年9月8日17时许,邓某到雷州市悠然宾馆512号房间找被告人张翠荣购买220元毒品海洛因,吸吃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张翠荣220元人民币,并在该房间内缴获4包毒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中2包共净重8.79克,检见甲基丙胺成分,另外2包共净重0.42克,检见海洛因成分。5、2013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翠荣在雷州市南兴镇铺坡村庙前贩卖1包海洛因毒品给余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张翠荣抓获,并缴获张翠荣毒资50元人民币,扣押毒品1包。缴获的1包毒品共净重0.15克,检见海洛因成份。针对上述事实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翠荣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翠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18日11时许,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翠荣购买海洛因毒品,张翠荣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出售价格为人民币960元,交易地点在雷州市雷南大道冰厂。不久,黄某与杨某来到约定地点。至当日11时45分,被告人张翠荣提出将交易地点改为雷州市天和区非常客宾馆附近爱心幼儿园门口附近。后,黄某与杨某来到爱心幼儿园门口处与被告人张翠荣相遇。黄某将人民币950元交给张翠荣,张翠荣贩卖1包(含2块)海洛因毒品给黄某。交易成功后,被告人张翠荣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被告人张翠荣毒资人民币950元,扣押黄某1包海洛因毒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1包毒品净重1.96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毒品海洛因1.96克;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赃款收据、说明材料、雷州市中医院有关检查报告、监视居住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本院(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黄某、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翠荣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82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2、被告人张翠荣和同案人王景智合谋贩卖毒品。2013年1月22日19时许,蔡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翠荣购买人民币50元海洛因毒品。被告人张翠荣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客路镇中心小学门口进行交易。接着,王景智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张翠荣到客路镇中心小学门口与蔡某相遇。被告人张翠荣将毒品递给蔡某,收取蔡某人民币100元,准备找回零钱人民币50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王景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民警缴获蔡某毒品海洛因1包,缴获被告人张翠荣毒资人民币100元。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1包毒品净重0.07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毒品海洛因0.07克;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同案人王景智的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赃物赃款收据、说明材料、雷州市中医院有关检查报告、监视居住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本院(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蔡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翠荣及同案人王景智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85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3、2013年7月8日23时许,肖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翠荣购买海洛因毒品,被告人张翠荣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南兴镇政府对面陈春村村口交易。时至当晚23时15分,双方在约定地点相遇。肖某付给被告人张翠荣人民币50元,被告人张翠荣将1包海洛因毒品贩卖给肖某。交易成功后俩人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缴获被告人张翠荣毒资人民币50元人民币,扣押肖某1包海洛因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1包毒品净重0.05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毒品海洛因0.05克、毒资50元;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赃款收据、说明材料、雷州市中医院有关检查报告、监视居住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本院(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肖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翠荣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71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4、2013年9月8日17时许,邓某到雷州市悠然宾馆512号房间找被告人张翠荣购买人民币220元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张翠荣表示同意。邓某付给张翠荣人民币220元,被告人张翠荣贩卖1包毒品给邓某。接着,邓某在房间里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其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被告人张翠荣人民币220元,并在该房间内缴获4包毒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中2包共净重8.79克,检见甲基丙胺成分,另外2包共净重0.42克,检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毒品甲基丙胺8.79克、海洛因0.42克,人民币220元;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赃款收据、说明材料、雷州市中医院有关检查报告、监视居住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本院(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邓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翠荣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95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5、2013年10月24日22时许,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翠荣购买人民币50元海洛因毒品,被告人张翠荣表示同意。不久,被告人张翠荣来到雷州市南兴镇铺坡村庙前与余某某相遇,被告人张翠荣将1包海洛因毒品递给余某某,余某某付给被告人张翠荣人民币50元。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张翠荣抓获,并缴获被告人张翠荣毒资人民币50元,扣押余某某海洛因毒品1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1包毒品共净重0.15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毒品海洛因0.15克;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赃款收据、说明材料、雷州市中医院有关检查报告、监视居住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本院(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邓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翠荣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1594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另查,被告人张翠荣于2013年7月16日因贩卖甲基苯丙胺68.35克,于2014年1月2日被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再查,被告人张翠荣于2014年1月22日在雷州市人民医院生育一名男孩,于2014年1月23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2日)。因其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于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收监执行。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翠荣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及甲基丙胺而多次非法贩卖,贩卖毒品数量共计为11.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翠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翠荣曾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张翠荣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进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翠荣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的毒资人民币270元,是被告人张翠荣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毒品共计11.44克,属违禁品,应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的手机一部,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上缴国库。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翠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监外执行一年折抵刑期一年。即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34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70元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共计11.44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陈再美人民陪审员 林明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江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