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沂市大宽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冠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毛会龙,朱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临沂市大宽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崇军。被执行人临沂市冠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崇观。被执行人毛会龙。被执行人朱崇军。本院作出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毛会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会龙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