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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厚文与王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文,王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67-3号申请执行人刘厚文,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汽车公司家属楼3单元1403号。被执行人王柏林,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松纺小区22号楼4单元2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厚文申请执行王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2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