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李某,男,农民。被告张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15年7月13日上午9时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楚书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