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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李某,男,农民。被告张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15年7月13日上午9时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楚书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