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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毛星科与陈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星科,陈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毛星科。被告:陈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星科与被告陈宗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星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星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星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毛星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