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