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