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方云进与被告黄光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方云进,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黄光佗,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进与被告黄光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光佗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1年8月起举家迁至江苏工作、生活已近四年,本案应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黄光佗的户籍所在地是福建省建瓯市水西路52号,但被告提供证据证实其于2011年至今在张家某公司务工,并租住在张家港市某小区,其已在张家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光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徐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严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