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向军与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军,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23号申请人李向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森,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原煤三万吨,待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2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封的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原煤三万吨,评估、拍卖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