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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法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兴儿不服泽州县法院不予立案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晋市法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兴儿,男,194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兴儿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行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泽州县土地管理的行政人员违法批准大兴村委会非法占用土地,要求对土地管理部门的主管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同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大兴村委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结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予以撤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陈兴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李亚强审判员  田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旭辉 关注公众号“”